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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氣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

                  深圳市氣象局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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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防雷檢測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強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約束,提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深圳市氣象局制定了《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氣象局 

                  2021年12月20日

                  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防雷檢測市場公平有序競爭,強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約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97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市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市氣象主管機構)在職權范圍內對本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的采集、認定、上報和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的采集、認定、披露、應用,應當遵循依法適當、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是指該單位在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經營和社會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而形成失信記錄的行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以欺騙、弄虛作假、賄賂等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二)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資質證的;

                    (四)在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規定公示單位信息或單位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七)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八)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九)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人員的;

                    (十)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質量考核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不真實的;

                    (十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

                    (十三)在省級、市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中被評定為嚴重不合格的;

                    (十四)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等法律文書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進行采集,經審核和認定后列入失信名單,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披露,并實施相應的失信處置措施。

                    經審核認定的失信行為信息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廣東省氣象主管機構。

                    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失信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失信行為情形和依據,認定機構和認定日期等;

                    (三)失信行為披露期限為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應當公布的信息。

                    第七條對列入失信名單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書面提醒;

                    (二)約談告誡;

                    (三)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高監督檢查頻率;

                    (四)在信息披露期內,不被授予防雷行業各類表彰獎勵、支持補貼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

                    第八條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失信行為信息,在市氣象主管機構官網披露,同步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向市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等部門通報。

                    第九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其被披露的失信行為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據。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對原披露的失信行為信息予以更正,并通過原披露渠道進行更正披露,更正信息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廣東省氣象主管機構;

                    (二)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書面答復異議人,并告知其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處理時間。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信息的記錄、披露和應用。

                    第十條在失信行為信息披露期間,對通過履行相關義務可以糾正失信行為的,失信主體可以在履行完相關義務并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后,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修復。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失信主體的申請及承諾情況予以核實,并作出是否允許信用修復的決定:

                    (一)經核實允許信用修復的,將其移出失信披露名單,并將允許信用修復的決定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廣東省氣象局;

                    (二)經核實不具備信用修復條件的,應當依法告知申請單位具體原因及其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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